《中铁八局纪委约谈函询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约谈函询办法》),是按照当前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以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
一、中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精神
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指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等制度。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十八大后,中央纪委研究制定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5类处置标准对问题线索进行规范处置。2015年1月12日,王岐山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到对问题线索的处置标准,“强化问题线索管理,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规范管理”。 “初核”是对举报线索比较明朗、有对象可以了解的;当基本确定被举报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纪检部门便启动“拟立案”程序,将线索移交办案室查办。而对匿名举报、核实较为困难但线索又较为重要的,则“暂存”,暂存并非不查,日后再有相关举报和线索,暂存的情况还会被重新调出。此外,对于线索经立案办结或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实的,都会给予“了结”。 为何增加了“谈话函询”环节呢?这是为了实现“抓早抓小”,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把“小苍蝇”养成“大老虎”。
二、相关依据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2.《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党委(党组)要求,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其所在党委(党组)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三、《约谈函询办法》主要条目
《约谈函询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是:第1、2条,主要规定了《约谈函询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目的及“约谈”的涵义;第3-11条,主要规定约谈的适用范围、约谈的方式、具体程序、地点要求、主要内容、约谈对象结果的处置等;第12-16条,主要规定“函询”的使用范围、具体程序、相关要求以及整改落实要求等;第17-23条,主要规定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的相关纪律要求,关于《约谈函询办法》解释权及生效时间的规定。
四、《约谈函询办法》的要点
《约谈函询办法》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了约谈和函询的适用范围、程序规范及基本要求。
1、明确界定了“约谈”的基本内涵。《约谈函询办法》第二条规定,“约谈”是指集团公司纪委针对领导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及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2、明确规定了“约谈”和“函询”的适用情形。《约谈函询办法》第三条规定,集团公司纪委发现领导人员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监督责任不力的;有信访举报,但反映问题不是很具体的;群众反映在工作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集中的;在网络上、社会上有不良传言且有较大影响的;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必要进行约谈提醒的其他事项等。根据需要,可以对其进行约谈。第十二条规定,集团公司纪委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人员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将问题摘转给被反映人,责成其作出解释说明。
3、明确提出了“约谈”的基本类别。对不同的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即对领导干部不能做到履职尽责的进行“履职约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信访约谈”,对轻微违纪问题进行“廉洁约谈”。
4、强化“约谈”及“函询”的结果处置。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洁约谈的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进行履职约谈的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5、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纪律要求。实施约谈和函询,要报集团公司纪委分管副书记审核和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信访约谈应在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场所进行,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工作;约谈人一般为集团公司纪委书记或者分管副书记。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约谈或函询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回避等相关纪律规定。